按“八统一”标准经营、严查“挂证”...云南发文了!

  • 2022-08-04 10:30:14    医药网
  • 陈更
  • 独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八统一”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日前,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云南药监局指出,该《意见稿》进一步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云药监规〔2019〕1号)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不断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
 
  需按“八统一”标准经营
 
  此前,《意见》以“鼓励”性质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
 
  而此次《意见稿》则强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八统一”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连锁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并统一配送药品,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零售连锁总部应督促所属连锁门店按“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活动,发现所属连锁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连锁总部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及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按照“八统一”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连锁总和连锁门店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责令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并依法公告处理结果。
 
  (一)连锁门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
 
  (二)连锁门店自行采购并销售总部统一配送以外药品的;
 
  (三)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终止委托代储代配合同销售药品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的。
 
  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意见稿》提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连锁门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检查,督促执业药师依法执业,严禁“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连锁门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检查,督促执业药师要严格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执业,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对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及远程药事服务的连锁门店未按《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药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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