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 2023-02-09 10:30:14    医药网
  • 陈更
  • 独家
  (通经信局〔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全区深化产业组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加快培育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着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现将《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正式文本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
 
  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支撑《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进一步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及产业生态中相关合作机构,及虽未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但与通州区开展合作的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本着“显著突出医产协同特色,集中有限资源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重点支持以生物创新药为主的创新药品、以进口替代的高值耗材为主的高端医疗器械、前沿诊疗技术、AI+医疗健康、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形成医产协同效应的医疗机构。
 
  一、支持医产协同,打造产业生态特色
 
  第一条 支持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医药健康专利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加快专利向产业方转移,最高支持500万;支持医疗机构成果概念验证、设计原理样机,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医疗机构成果工业设计、工程样机制作、小试中试、检验检测,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医疗机构自建或与产业方合建医疗健康创新孵化基地,经认定后给予补贴支持,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或装修)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基地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个主体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与医疗机构多层次合作。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搭建平台,促进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前研究、临床验证等课题合作,每项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多中心临床试验合作,每项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开展应用场景建设合作,每项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发挥生物样本库、临床数据库、影像资料库、大型影像设备、大型试验设备等医疗资源功效为本区医药健康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给予创新券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举办医产协同产业生态活动。支持在本区举办与医药健康产业细分领域紧密相关的峰会、论坛、创新大赛、展会等不同形式的产业活动,对主办方和承办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奖励;特别重大的展会、论坛,一事一议;预算专门经费,打造副中心标杆性产业活动。
 
  二、支持产品创新,加快产业价值实现
 
  第四条 支持产品商业化进程。对开展生物创新药、生物类似药、化学仿制药、经典名方中药等临床试验并在本区产业化的企业,对一类化学药、一类生物制品和一类中药,按照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给予奖励,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对于区外进行研发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视项目产业化情况,可直接按照Ⅲ期临床试验标准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二类化学药、二类生物制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二类中药,按照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对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通州产业化的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最高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最高奖励50万元;对在通州区开展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产业化的企业,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最高奖励500万元;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应急审查程序、且确定在本区产业化的医疗器械,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人工智能/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许可证最高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应急审查程序,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许可证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品产业化进程。积极协助推动企业生产符合准入条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重大仿制药获得北京市物价申请,进入医保目录,每个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产品进入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备案目录,已纳入集采的产品,按照本产品销售额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搭建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医疗机构产品采购交流平台,按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相关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经认定,最高按照企业所投保险费8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申请FDA、CE、PMDA、CMDCAS等各个国家注册证,每个国家注册证最高奖励200万元,一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国家级、市级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在本区建设实体性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经评审认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支持要素集聚,加强产业服务支撑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设立医药健康创业投资基金,在母基金参与比例、投资收益要求、返投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拟落户本区且投资辖区内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项目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副中心产业引导基金可在评估后择优参与合作;根据投资项目阶段、单笔投资额度、投资时项目估值等指标,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为“创投基金”,以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55号)等相关政策给予创投机构的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区医药健康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开展融资租赁、担保质押、投资保险等创新型金融支持方式,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医药健康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贴息贷款额度1亿元。
 
  第八条 支持产业高端人才集聚发展。按照人才需求从进京落户、工作居住证、住房等方面量身定制政策服务“套餐”,并依据相关政策保障子女入学入园。
 
  第九条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对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合同销售机构(CSO)、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动物基地、动物实验平台、临床试验数据服务平台等,为区内医药健康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经评审认定,给予创新券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运营服务平台集聚发展。支持咨询、法律、人力资源、会展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院企合作、医产协同等方面咨询、法律、人力资源、会务等服务,按照服务内容,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支持园区建设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试中试、检验检测、投融资等专业服务,鼓励增加商务、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附则。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一事一议”。奖补条件符合通州区同类型政策的,从优不重复。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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