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这些新规、消息将影响你的生活!

  • 2021-12-03 09: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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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

这些新规、消息来了

看看哪些会影响你的生活

温州

12月1日起,温州这些“禁区”,不得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

今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有法定的禁止区域了。(详情请点击查看➩ )

《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明确供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印发《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详情请点击查看➩ )

市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12月1日启动

温州市区两年一次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健康体检于12月1日启动,体检人数预计近18万人。

本轮体检涉及对象为市区(不含洞头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并在2021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包含参加“温州市属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系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以临时工身份退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不按规定时间补足缴纳一次性20年医保的,医保待遇非正常享受的,不参加本轮体检。

浙江

浙江将新增、完善这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公布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浙江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本办法。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浙江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浙江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加快推进省际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省科技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省市县联动高质量建设一批创新飞地,探索创新资源跨区域联动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资源集聚与利用能力、科研攻关与联动能力、人才引育与服务能力、产业培育与协同发展能力的显著提升。创新飞地是浙江省各级政府、园区等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浙江省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新修订的《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淳安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省财政对有关县(市、区)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各县(市、区)可统筹安排,对农户设置差异化的直接补助标准,并确保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至少比非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高15000元。

浙江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采用项目法。省级资金补助基准标准为:

 

  •  

    第一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800万元,桥隧每延米3.5万元;

     

 

 

 

  •  

    第二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500万元,桥隧每延米2.5万元;

     

 

 

 

  •  

    第三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800万元,桥隧每延米1.2万元。

     

 

 

省交通运输厅对国省道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市、区)的省道因素法资金安排挂钩,对考核前三名的设区市分别给予绩效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全国

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含部分子项或许可情形)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

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

《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其中新制定标准7项,修订标准5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12项标准为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专业的技术标准。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全部技术内容已纳入其他已发布实施的铁路技术标准中,即日起《铁道车辆非动力车轴设计方法》(TB/T 2705—2010)等10项铁道行业标准废止。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这10类36种渔具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禁用10个类别36种具体渔具,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该目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规范》明确,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  

    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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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  

    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来源: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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