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多少?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险?

  • 2023-02-27 09:12:57   
  • 白如月
  • 快讯

 养老保险是我们缴纳的五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对在职职工来说,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的,不同地区的缴费标准也不同。我们缴纳的五险一金都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由单位和我们个人共同缴纳的,这个标准具体是根据职工个人的年度平均工资和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每个地区的缴费标准都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规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

  根据当前社会保险法规法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例如:街边流动的摊贩,街旁的理发、水果、推拿按摩、餐饮店老板,网约司机、微商、外卖派送员、网络主播等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与企业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退休金”、“养老金”)。

  2、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户籍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中断缴费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最后一次中断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断缴费人员经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也可在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衔接暂行法进行衔接处理。

  3、如何缴费?

  办理参保登记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各级相关服务大厅或办税服务大厅社保费征收窗口及银行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涉及相关社保法规,可咨询12333人社服务热线电话。

  4、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与企业职工一样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全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2022年我市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980元,那么,月缴费额=3980元×20%=796元,全年缴费额=月缴费额×12=796元×12=9552元,其中3820.8元计入个人账户。

  济宁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当年缴费基数下限至上限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在每个自然年度内均可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错过当年缴费期的,不能事后补缴。为避免出现养老保险漏缴情况,参保人员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申报和缴费。二是为应对肺炎特殊情下,我国对灵活就业人员出特殊法规,2022年自愿暂缓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市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三是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5、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按现行法规规则,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10年的除外)且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经审批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与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是如何法定的?

  养老保险缴费12个月为一年,累计计算。按照现行规则,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这是最低的领取待遇资格条件。在退休待遇上,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计算方法一致,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与企业退休职工一样,每年按照我国法规法定进行调整。另外,每年还会享受取暖补贴,目前标准为 1700元/年。养老金遵循的领取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没有固定的档次高低之分,它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直接相关。也就是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相应越多。因此,有经济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缴费,缴满15年后可以继续缴费至达到退休年龄。

  7、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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