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民政局公告拟撤销登记文联所属12个文艺协会,文联回应称“不需要登记”;相关部门:两部门正在沟通协商
- 2023-08-29 17:07:54 腾讯新闻
- 快讯
近日,网传“包头市民政局以‘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为由,撤销登记包头市文联下属12个文艺家协会”引发网友热议。8月28日,包头市文联《声明》称,涉及文联所属12个文艺家协会,不需要在民政体系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8月2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包头市委相关部门获悉,两部门正在沟通协商。
国家民政部2000年12月5日发布《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显示,省级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省级以下各级文联以及所属文艺家协会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民政局公告——
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
名单涉及多个文联下属文艺协会
根据8月27日,包头市民政局发布的《包头市民政局关于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显示,经核查,部分社会组织存在两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我局拟对相关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现将名单向社会公告,请名单内组织于2023年9月8日前主动办理注销,期限届满未办理主动注销,我局将启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程序。
包头市民政局发布《包头市民政局关于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下方的具体名单中,涉及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市作家协会、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市曲艺家协会、市戏剧家协会、市舞蹈家协会、市书法家协会、市摄影家协会、市音乐家协会、市影视家协会等文联所属协会。
文联回应——
系民政系统注销程序性公告文件,涉及文联所属12个文艺家协会
市各文艺家协会不需要在民政体系内办理注册登记
8月28日,包头市文联发布《声明》回应称,包头市民政局发布《包头市民政局关于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此公告系民政系统注销程序性公告文件,其中涉及包头市文联所属12个文艺家协会。
包头市文联发布《声明》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包头文联)是中共包头市委领导下的全市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市各文艺家协会是包头文联的团体会员,与其他社会民间文艺组织不同,市各文艺家协会经包头文联党组、主席团批准设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包头文联党组领导下,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需要在民政体系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网友热议——
两个单位咋“互掐”起来了?
有关部门:两部门正在沟通协商
此事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包头市民政局以“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为由,拟撤销登记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市文联回应称,他们不需要在民政体系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个说对方不服管,一个说对方管不到。两个单位咋‘互掐’起来了?”
还有网友支持包头市民政局的公告,他表示,如果财务不健全,或者管理不规范,先通知让完善,如果继续违规完全可以撤销,“总不能让自己管自己吧?”也有网友有不同看法,认为文联本身有一套内部的组织机制,不能刻板地照搬,由民政系统管理……
有网友则表示,双方各执一词,肯定有一方依据的内容是有偏差的,“党纪国法怎么会出现矛盾呢?这件事谁对谁错,总会水落石出。”
8月2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包头市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两部门正在沟通协商解决,他们也在进一步了解情况,“该问题涉及专业部门、专业条款,具体肯定是他们按照条款来解决问题。”
关于涉及条款。工作人员说,他没法给出准确答复,但该问题最终肯定会有定论,建议再关注一下此事进展。
相关文件——
省级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省级以下各级文联以及所属文艺家协会
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注意到,2000年12月5日,《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文件号,民发〔2000〕257号)显示:
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即: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作协可以免予社团登记。
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凡愿意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除上述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省级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和省级以下各级文联以及所属文艺家协会都应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另外,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告第424号显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有“民发〔2000〕257号”文件。
“民发〔2000〕257号”文件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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