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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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

正文摘要: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医,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转入普通房继续治疗,7月3日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涉案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遇到这样一心求死的人,就让她死好了,一点都不值得挽留

2020年7月1日晚上7点多的时候,上海某医院送来一位割腕受伤的女子李某,医院经过一天的紧急抢救,李某终于脱离了危险 ,家人和医生都松了一口气。

接下来医生就嘱咐家属一定要24小时陪护,以免人醒来再发生意外。

可是到了晚上,可能是太困了,家属竟然睡着了,等医生来查房才发现,李某已经不见了,然后家人和护士就开始在医院里找。

结果两小时后在医院的楼下发现了李某,可是,这时的李某已经身亡,看样子李某是跳楼死的。

事发后,家属竟然将此事起诉到了法院并向医院索赔237万。

237万啊!真是一笔巨额赔偿,也不知道家属是依据什么算出来的。最后一审判决,医院判赔死者家属35万。

医院不服,相信换作任何一家医院都不会服的,然后医院上诉,最后,法院判医院无责不用赔偿,本来这个案子就这样结束了,法院判决的也合情合理。

但谁知,事情却发生了反转 ,医院竟自愿赔偿了李某家人3万元。

真是死了也要拉个垫背的,医院真是太冤了。一个大活人,一天之内求死两次,这是有多不愿意活着呀!

看来一个人一心向死,你是拦不住的,哪怕24小时寸步不离的看着也不行,因为看着的人也不能24小时不睡觉啊!

一个人想死,她总是有办法的,医生只能医得了肉体的伤,无法医治心理的伤啊!只能说医院也太倒霉了。

如果我是医院方,我是不会出一分钱的,凭什么呀?

医生好心好意尽职尽责地把人抢救过来了,她不但不感激,不珍惜差点失去的生命,反倒再自杀一次。

想死就死吧,死的方法有很多,你却选择了在医院跳楼,因为死在了医院,所以医院就得有责任吗?你又不是小孩子了。

我突发奇想,如果李某不是跳楼而死,而是躺床上咬舌自尽呢?那又该是谁的责任呢?

这次家属索赔成功了,那以后再遇到这样的自杀者,医院还敢救吗?

或者救了之后,医院为了怕自杀者再来一次自杀,是不是要把救过来的人马上赶出医院呢?

我看只能这样了 。因为这样的处理结果只能让我想到这些。

有些事真的不是非黑即白,有些生命真的不值得让人惋惜,因为她根本就不珍惜,因为她视死如儿戏。

有些死者家属也不值得让人同情,因为他们以受害者自居,恃弱凌强,站在人道主义的制高点上威逼别人,这样的人让人不耻。

这个医院的做法也让人失望,我不觉得他有多善良,他这样做只能助长某些人的歪风邪气,也会让医院处理以后的事件更加没有原则。不光是他这一个医院,此事件一出,其它医院也不得不效仿。

真是无语无奈,还真不能怪有些人爱瞎胡闹,因为闹闹会有收获。因为有人惯着她们,不闹白不闹啊!

女子割腕送医抢救又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元,法院判了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医,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转入普通房继续治疗,7月3日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上海首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查询知情权案

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该院共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2,112件,其中实体审结1,734件。从案由分布上看,实体审结的案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比最高,为78.95%;名誉权纠纷次之,占比15.16%。从涉诉主体上看,艺人、具有一定声望的作家、学者、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涉诉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占比约10%。

白皮书分析指出,近年来,人格权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化;二是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三是新型人格权益成为焦点,包括将祭奠权、性自主权、生活安宁权等作为保护对象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四是网络成为精神性人格权主要维权领域。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播放了该院拍摄的一则短片,内容是关于该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刘女士时常接到莫名电话短信,怀疑是某购物APP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客服告知刘女士APP虽会收集用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但已依法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会泄露。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PP经营公司提供共计66项个人信息,并且说明对外披露、交互及共享等上述信息的处理情况。

发布会现场。上海一中院 供图

上海一中院认为,刘女士各项主张系基于APP经营公司在隐私政策中列明的相关项目而推定公司有收集行为,并未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公司对其是否实际存在收集作了合理的解释,在此情形下,刘女士主张难以采信。

同时,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实践,对刘女士的个人信息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了查阅的最长期限,上海一中院经审核,上述期限均属合理。对于刘女士要求披露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和情形等诉求,公司也已告知可查询的单独路径,刘女士知情权已获得基本保障。

综上,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上诉请求。

上海一中院表示,该案系《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上海首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查询知情权的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个人信息知情查阅权的行使应在合理必要范围之内,为类似案件确立了标准,其处理结果具有较强的社会导向性。

女子割腕后送至医院抢救成功后跳楼,家属索赔

在上海一中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晚7时许,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某医院医治。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后即送至ICU房,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将其转入普通房继续治疗,并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7月2日晚11时许,医护巡房时发现李某某不在房,遂唤醒陪护家属并告知情况。7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

事发后,派出所对李某某的亲属做询问笔录,亲属称“前天她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涉案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涉案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为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涉案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涉案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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